(2017)皖06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586号原告:牛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生,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长子、长女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介绍相识,1999年10月举行婚礼,2005年1月办理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牛紫怡,××××年××月××日生育长子牛友帝。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仓促结婚、草率结合,婚后生活中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性格不合,不能正常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现被告外出至今不归,不履行抚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黄某未作答辩。牛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牛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牛某的身份情况;2.婚生子女牛紫怡、牛友帝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牛紫怡,××××年××月××日生育长子牛友帝;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4.濉溪县孙疃镇代庙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已近三年且无法联系的事实;5.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赵彩连、牛孝民、牛紫怡、牛友帝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生活不和,经常吵闹,被告不尽抚养婚生子女的义务,离家出走几年,至今无法联系的事实。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5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的事实为:牛某与黄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0月举行婚礼即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牛紫怡,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牛友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黄某经常因生气即离家出走。2015年年底,黄某再次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双方婚生子女现均随牛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牛某与黄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黄某经常因生气即离家出走,且黄某于2015年年底再次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在此期间对家庭不尽义务,因此能够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为有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离婚后婚生子女应随牛某共同生活为宜,因牛某明确表示不要求黄某负担抚养费用,抚养费用由牛某自行负担。因牛某称双方无共同财产,黄某亦未到庭,本案对于双方有无财产无法查明,故对财产不予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对于牛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子女牛紫怡、牛友帝均随原告牛某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杰人民陪审员 郜 民人民陪审员 郜洪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