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方德秋与童伟民、方远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秋,童伟民,方远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906号原告:方德秋,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淳安县威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伟民,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方远溪,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秋诉被告童伟民、方远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德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德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方德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