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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傅定如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定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监3号罪犯傅定如,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湘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定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湘07刑更43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傅定如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5月12日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傅定如刑期起止计算错误为由,提出对本院(2016)湘07刑更4373号刑事裁定中罪犯傅定如服刑期满时间进行更正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湘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定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湘07刑更43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傅定如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五月八日作出(2013)湘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傅定如刑期起止更正为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据此,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湘07刑更4373号刑事裁定中对罪犯傅定如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在服刑期满时间上相应错误,应予更正。上述事实,有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及本院(2016)湘07刑更4373号刑事裁定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傅定如刑期起止日期计算错误,导致本院减刑裁定对罪犯傅定如减刑后服刑期满时间计算错误,应予更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湘07刑更4373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傅定如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熊淑兰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