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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白建典与邢台市鼎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典,邢台市鼎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46号原告:白建典(曾用名白建兴),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丰,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邢台市鼎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东侯兰村。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桂莲,女,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一般代理。原告白建典诉被告邢台市鼎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白建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典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白建典负担。审判员  郗文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