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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行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花果村甲子田组、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花果村甲子田组,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行终1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花果村甲子田组。负责人黄西才,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昌华,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人民政府。地址: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街上。法定代表人罗茂伦,职务:镇长。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花果村甲子田组(以下简称甲子田组)因确认林地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行初3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兰海高速公路遵贵扩容工程建设项目(遵义市境内),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6日作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海高速公路遵贵扩容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2号),明确征收主体为遵义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新浦新区管委会、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及其征拆机构相关县(区)遵贵高速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原遵义县设立了兰海高速公路遵贵扩容遵义县建设协调指挥部,现更名为兰海高速公路遵贵扩容播州区建设协调指挥部,对甲子田组的小窝凼(杨家沟二腾岩)的林地进行了征收,现在该土地已经交付承建兰海高速公路遵贵扩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一审原告甲子田组以未与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告虚构该林地已经被合法征收的事实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林地征收行为违法。一审以被告不适格及原告之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甲子田组的起诉。二审过程中,本院向甲子田组释明: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人民政府不是征收主体,不是适格被告,一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甲子田组若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甲子田组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花果村甲子田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光勇审判员  方 兵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