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杨喜忠、张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杨喜忠,张丽琴,杨程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4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黎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喜忠,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告:张丽琴,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杨程远,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杨喜忠、张丽琴、杨程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的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登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