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杨诗勇、杨利平社会抚养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诗勇,杨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2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诗勇,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杨利平,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93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杨诗勇、杨利平于2016年8月21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对杨诗勇、杨利平分别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7326元的决定,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54652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9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93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93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万曙辉审判员 郭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