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润发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润发经贸有限公司,河南航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润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洪门钢材市场C区东排3号。法定代表人方家庆,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航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8号一号。法定代表人王传荣,董事长。新乡市润发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1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航博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乡市润发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航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润发经贸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165.67505万元(欠款1623266元,案件受理费9704.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780元,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1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