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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华、周恒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华,周恒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91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利,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淮、杨宏波,联社职员。被告:孟庆华,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周恒富,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庆华、周恒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孟庆华、周恒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孟庆华、周恒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闫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