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淑芝与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德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芝,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芝,女,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富裕路26号。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德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淑芝与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高德军所有的位于海林市城市花园小区6号楼房屋两栋,本院依法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高德军与申请执行人郭淑芝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25日前履行完毕,如果逾期不履行可依法评估、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201645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