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洪新与戚维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新,戚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新,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戚维军,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洪新与被执行人戚维军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洪新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洪新以已与被执行人戚维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理,申请执行人赵洪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潇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