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会玲与高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玲,高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891号原告:周会玲,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高志伟,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34号。法定代表人:闫继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絮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周会玲与被告高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周会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会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