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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302号原告:周某,男,1984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盖某,女,1983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风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盖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