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302号原告:周某,男,1984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盖某,女,1983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风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盖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