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闫增纹与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增纹,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增纹,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胜、张彤,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兵,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闫增纹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闫增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忠东审 判 员 白吉恩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欣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