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224号原告魏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3XX****XX。被告卢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瑛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