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戴旭灵与莫军波、陈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旭灵,莫军波,陈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4912号原告:戴旭灵,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军波,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彬彬,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戴旭灵为与被告莫军波、陈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莫军波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陈彬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11日,被告莫军波由被告陈彬彬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戴旭灵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如被告逾期归还的,则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军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戴旭灵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陈彬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莫军波、陈彬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