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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青县飞龙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纳通恒流泵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飞龙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纳通恒流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青县飞龙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保定纳通恒流泵制造有限公司青县飞龙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定纳通恒流泵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保定纳通恒流泵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保定纳通恒流泵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保定纳通恒流泵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保定纳通恒流泵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学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