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祁某、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562号原告祁某,女。被告邵某,男。原告祁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祁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郗梦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