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祁某、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562号原告祁某,女。被告邵某,男。原告祁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祁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郗梦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