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苏少初与叶少龙、林宗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少初,叶少龙,林宗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少初,男,1955年6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委托代理人:金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少龙,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林宗宜,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苏少初申请执行叶少龙、林宗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叶少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少初偿还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利息人民币18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2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林宗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少初连带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2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少初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叶少龙、林宗宜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0411.04元。因被执行人叶少龙、林宗宜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本院以(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少龙、林宗宜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苏少初向本院书面申请(2017)粤04执367号撤销执行,解除本案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少初申请撤销本案,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案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宗宜(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所持有的以下房产的查封:1、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10栋1601房(房产权证号:C2××85);2、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一期)半地下停车库B区035号(房产权证号:C3××28);3、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一期)半地下停车库B区036号(房产权证号:C3××29);4、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一期)半地下停车库B区037号(房产权证号:C3××30);三、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所持有的以下房产的查封:1、位于香洲区吉大金景花园1栋404房(房产权证号:29××75);2、位于前山明珠南路2110号2栋2楼至6楼(房产权证号:C4××64);3、位于香洲区梅界东路1008号3栋1单元1601房(房产权证号:01××72);4、位于香洲区梅界东路1008号地下室负一层194号车位(房产权证号:01××02);四、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宗宜(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宝马汽车一辆的查封,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P93756;五、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宗宜(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宝来汽车一辆的查封,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044383;六、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捷达汽车一辆的查封,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027165;七、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的查封,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809346;八、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凌志汽车一辆的查封,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005615;九、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的账号32×××52、32×××07、32×××79内的存款冻结;十、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隧道北支行的账号30×××95内的存款冻结;十一、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的账号30×××22内的存款冻结;十二、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茂盛支行的账号30×××73内的存款冻结;十三、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交通银行中山三乡支行的账号484900211785000014202内的存款冻结;十四、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工行广东省中山三乡支行的账号20×××68、20×××71内的存款冻结;十五、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行卡中心的账号52×××60内的存款冻结;十六、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山三乡支行营业部的账号00×××94CNY0内的存款冻结;十七、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宗宜名下的工行广东省珠海南屏支行的账号20×××66的存款冻结;十八、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宗宜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吴江盛泽东方支行的账号95×××16的存款冻结;十九、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交通银行珠海夏湾支行的账号62×××19的存款冻结;二十、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宗宜名下的工行广东省珠海南香支行的账号20×××79的存款冻结;二十一、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的账号00×××87CNY0的存款冻结;二十二、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的账号62×××70_000001的存款冻结;二十三、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工行广东省中山分行三乡华丰分理处的账号20×××14的存款冻结;二十四、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的工行广东省珠海斗门支行的账号20×××32的存款冻结;二十五、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宗宜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湾仔支行的账号62×××74的存款冻结;二十六、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少龙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账号62×××32_000001的存款冻结;二十七、解除(2017)粤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宗宜名下工行广东省珠海湾仔支行的账号20×××89的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显荣执行员 张 勋执行员 魏春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惠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