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侍启川与路边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侍启川,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侍启川,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表人:赵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案字(2016)4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侍启川申请执行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应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5815.00元,负担执行费29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梯级奖补资金,本案申请人按照申请执行金额比例分配并已兑付15876.00元后,剩余不足部分因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停产至今,暂无执行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体福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