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敏勇、郑士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敏勇,郑士陈,吴亚珍,浙江广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敏勇,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士陈,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亚珍,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审被告:浙江广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方下洋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叶敏勇因与被上诉人郑士陈、原审被告吴亚珍和浙江广胜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敏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敏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敏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叶敏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