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区六间房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郑卫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区六间房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郑卫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1427号原告辽中区六间房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长发,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石玉发,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系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被告郑卫东,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原告辽中区六间房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郑卫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新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位委托代理人石玉发,被告郑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郑卫东于2002年5月经投标承包原告所属二组地块。该地块位于辽于公路东侧,中学校北33米红线往东返,东西宽为80米,南北长为63米,面积为7.56亩,承包期30年,承包费每年每亩4,100元,承包费共计为30,996元。当时由于财会人员不在,对被告所承包的面积计算有误,原告及时发现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了核查。在被告参加的情况下又重新丈量面积为14.12亩,比原合同面积多出6.6亩,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对多出的面积,每年每亩原告收取承包费1,000元。从2002年6月开始收缴,被告未按时交纳。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土地承包费95,7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属实,我公司已经破产,目前正在拍卖阶段。暂时没有能力给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郑卫东从2002年5月起承包原告所属二组地块,该地块位于辽于公路东侧,中学校北33米红线往东返,东西宽为80米,南北长为63米,面积为7.56亩,承包期30年(从2002年至2032年年末),承包费每年每亩4,100元,一共承包费为30,996元。签订合同时由于原告方财会人员不在,对被告郑卫东所承包的面积计算有误。原告方发现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了核查。原、被告双方对承包土地面积进行了实际丈量,被告承包土地面积为14.12亩,比原合同面积多出6.56亩。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对多出的面积,每年每亩原告向被告收取承包费1,000元,从2002年6月开始收缴,但被告郑卫东一直未交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002年6月至2016年12月拖欠土地承包费95,7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补充协议书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郑卫东从原告处承包土地及拖欠土地承包费95,7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卫东给付拖欠土地承包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卫东未按照约定给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不仅是失信表现,而且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辽中区六间房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拖欠的2002年6月至2016年12月土地承包费95,700元;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郑卫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