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363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常乐居委会光荣路新二村21栋1层。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愈祥,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被告: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