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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伏开红、马锐等与杨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开红,马锐,杨云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938号原告:伏开红,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原告:马锐,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杨云勇,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伏开红、马锐与被告杨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伏开红、马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开红、马锐撤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原告伏开红、马锐负担。审判员  张勤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