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腊春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锦秀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腊春,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锦秀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马腊春,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锦秀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施建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腊春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锦秀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钦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