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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9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9748朱某与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1181民初974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6年1月30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束某,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生,,泗阳人,现住丹阳市。原告朱某与被告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之后由于被告一直在外喝酒,对家庭不闻不问。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朱某与被告束某双方自愿离婚;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前给付被告30000元,2018年春节前给付被告10000元;双方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另找居住处;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东升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