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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阳金忠建材有限公司与苏海顺、张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金忠建材有限公司,苏海顺,张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527号原告:安阳金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段路东(四府坟村)。法定代表人:田绍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元生,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海顺,男,成年。被告:张艳军,又名张军,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金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海顺、张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金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金忠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金忠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金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