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康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康耀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637号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法定代表人谢毛华。被告康耀,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颖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