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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94阿苦日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苦日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苦日打,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金阳县。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抓获,同月15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苦日打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苦日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阿苦日打等人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室,入户窃得被害人郭某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华为牌手机1部、被害人谢某价值人民币980元的三星牌手机1部。另查明,被告人阿苦日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阿苦日打的配合下追缴了华为牌手机1部并发还给被害人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阿苦日打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同案人杨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郭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尤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搜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截图、手机购买记录,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苦日打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苦日打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阿苦日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苦日打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阿苦日打入户盗窃,且取保候审期间脱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阿苦日打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苦日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阿苦日打退赔被害人谢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九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宇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