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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执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鲁庆林、刘万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庆林,刘万林,陈爱斌,陈庆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东执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鲁庆林,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万林,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爱斌,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庆鹤,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鲁庆林、刘万林与被执行人陈爱斌、陈庆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东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爱斌、陈庆鹤的房屋拆迁补偿费35000元。房屋拆迁号为东明湖片区5-72、5-1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星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