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东执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鲁庆林、刘万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庆林,刘万林,陈爱斌,陈庆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东执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鲁庆林,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万林,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爱斌,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庆鹤,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鲁庆林、刘万林与被执行人陈爱斌、陈庆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东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爱斌、陈庆鹤的房屋拆迁补偿费35000元。房屋拆迁号为东明湖片区5-72、5-1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星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