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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矿山与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靠普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矿山与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靠普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矿山与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靠普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矿山与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靠普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矿山与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400155.6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