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杰翔置业有限公司、严腊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杰翔置业有限公司,严腊平,王汉桥,武汉市思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汉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杰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36附5。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腊平,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汉桥,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本海,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思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新华工业园(新华集)(13)。法定代表人:王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本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汉生,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本海,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武汉杰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腊平、王汉桥、武汉市思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杰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汉杰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杰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由上诉人武汉杰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钧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