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王洪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63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光伏路奥曼特光伏园,组织机构代码:78725162-X。法定代表人:熊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洪伟,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执行人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伟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仲裁字[2016]399号裁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钱冬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