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西永友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恒辉塑料制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友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恒辉塑料制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600号原告:江西永友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涂世忠,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恒辉塑料制粉厂,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德康,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永友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恒辉塑料制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永友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友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原告江西永友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邹 铖审判员 孙清武审判员 郑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