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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茅雷雷诉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茅雷雷,吴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茅雷雷,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娟,女,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英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茅雷雷因与被上诉人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7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茅雷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茅雷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2.50元,由上诉人茅雷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