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艳,王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096号原告杨红艳,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淸。被告王永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艳与被告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红艳提供的被告王永刚住所地,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中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丹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