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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建宁与苟海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宁,苟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方建宁,男,汉族,住宁县早胜镇,农民。被执行人苟海平,男,汉族,住宁县中村镇。农民。方建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苟海宁归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2014年9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苟海平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苟海平自2015年农历十二月便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建宁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苟海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