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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园园与被上诉人郑俊民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园园,郑俊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第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园园,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俊民,男,192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变玲,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兴,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崔园园因与被上诉人郑俊民共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园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被上诉人郑俊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变玲、韩建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崔园园二审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885元退还上诉人崔园园。审判长  同惜民审判员  赵继锋审判员  张效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