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园园与被上诉人郑俊民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园园,郑俊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第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园园,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俊民,男,192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变玲,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兴,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崔园园因与被上诉人郑俊民共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园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被上诉人郑俊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变玲、韩建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崔园园二审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885元退还上诉人崔园园。审判长 同惜民审判员 赵继锋审判员 张效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