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卢元成诉唐治贵、姜忠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元成,唐治贵,姜忠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478号原告:卢元成,男,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治贵,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姜忠英,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卢元成与被告唐治贵、姜忠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元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定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