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531号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建材大市场一街********号。经营者:徐安江,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钟华敏,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卢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徐安江以其所有的赣B×××××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查封担保人徐安江所有的赣B×××××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廷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