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君、刘润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刘润娟,怀远县小集村利民农机专业合作社,邓家纪,崔北胜,崔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君,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一,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润娟,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小集村利民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刘润娟,该社社长。被执行人:邓家纪,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北胜,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金虎,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李君与刘润娟、怀远县小集村利民农机专业合作社、邓家纪、崔北胜、崔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润娟、怀远县小集村利民农机专业合作社、邓家纪、崔北胜、崔金虎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总计价值30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