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兴财申请执行王占雄、XX、杨治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兴财,王占雄,XX,杨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梁兴财,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占雄,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XX,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治东,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兴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占雄、XX、杨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