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禹城明瑄光电有限公司、施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明瑄光电有限公司,施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禹城明瑄光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施志刚,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路140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686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