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9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朵晓光申请执行任德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朵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363号申请人朵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朵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朵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任某某的财产为坐落于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委会大沟村(原农机厂)的房地产,该查封标的经本院依法拍卖,于2017年3月10日以550万元拍卖成交,经扣除实现拍卖的相关费用,现所得价款为550万元。并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听取了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各债权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朵某某按20.6﹪的比例得款38.3848万元。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任某某无存款,经车管部门查询,无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已被关联案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9执3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