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栗某与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栗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某与被执行人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8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800元,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