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栗某与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栗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某与被执行人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8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800元,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