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夏钰翔与郭翠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钰翔,郭翠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454号申请执行人夏钰翔,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郭翠昆,女,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夏钰翔诉郭翠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郭翠昆应向夏钰翔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翠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郭翠昆的银行存款、收益人民币1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承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