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良华,林桂根,郑允丰,张椿丰,张桂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区凤城镇沿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强东,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良华,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桂根,女,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允丰,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椿丰,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桂基,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良华、林桂根、郑允丰、张椿丰、张桂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4337.96元。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担保人郑允丰、张椿丰已代为偿还分摊部分共计76230元,剩余标的款38107.96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张良华、林桂根、张根基长期外出,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良华、林桂根、张根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20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良华、林桂根、张根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