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宏玲与被告商南县水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玲,商南县水务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633号原告:何宏玲,女,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瑛清,男,汉族,居民。被告:商南县水务局,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城关街道办文明北路419号。负责人:魏功孝,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成,男,汉族,居民。系该局职工。原告何宏玲与被告商南县水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何宏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宏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强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