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桂平与马福勇、南京市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桂平,马福勇,南京市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6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平,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王桂平之妻),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福勇,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58号。再审申请人王桂平因与被申请人马福勇、南京市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7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桂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开庭程序违法,未在三日前通知申请人。(二)一、二审判决均没有查明事实真相。肇事公交车上共有7个监控摄像头,但马福勇、江南公交公司只提供一个看不到肇事撞击头部部位的探头。(三)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被删除,没有反映案件事实,现申请法院对被删除的视频进行司法鉴定并追究提供假证的刑事责任。(四)申请人受伤系因为车辆猛的颠簸,导致撞击,申请人无法控制,申请人没有双手空放,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损害系被申请人过错导致。(五)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六)申请人受伤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平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明确陈述其系因双手没有抓住扶杆而导致头部与扶杆发生碰撞受伤,现其又否认一审陈述,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王桂平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马福勇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车辆行驶平稳、不存在特别颠簸的现象,因此,王桂平主张损害系马福勇过错导致,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根据城市公交车辆专门设置扶杆用于保障乘客安全、均有语音安全提示、普通民众对乘坐公交车辆应注意自身安全均具有清楚地认知等事实,并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认定江南公交公司及马福勇不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桂平主张江南公交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被违法删除11分钟,申请司法鉴定。因王桂平并无证据证明江南公交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监控视频存在违法删减的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对王桂平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因王桂平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涉案公交车上监控视频,王桂平质证时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也没有要求查看全部视频。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江南公交公司陈述车上只有车头全景的监控可以看到车后部,其他摄像头看不到车台阶后部座位情况,王桂平并未对江南公交公司陈述提出异议并要求调取全部视频。现王桂平以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的监控视频不全为由主张案件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桂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刘海平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