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危士朝与商进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士朝,商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危士朝,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商进国,男,汉族,高唐农商银行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危士朝与被执行人商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危士朝与被执行人商进国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商进国自2017年3月份起每月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危士朝借款本金及违约金5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